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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分孵化器高技术企业
文章类型:新闻动态   文章加入时间:2008年7月7日11:22

  我国民营高技术企业税赋负担沉重。民营高技术企业的税赋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:一是所得税的重复计征。我国税法规定对合伙企业和个人企业,既要征个人所得税,又要征企业所得税,这种双重纳税不利于民营高技术企业的发展;二是增值税税率偏高。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,民营高技术企业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,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%,商业企业为4%,其实际税负要高于多数一般纳税人。此外,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民营高技术企业,其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通常达12%左右,高于其他企业,这对民营高技术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;三是民营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不能享受与外资企业相同的待遇。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,特别是在税收上,实行了有利于外资的税收优惠。按我国现行税制规定,内外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都是33%,但是由于减免税优惠和费用扣除政策的不同,造成实际税负产生很大差别,内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%,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大约15%,相差1倍多。主要表现在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两方面,在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上,外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算,而对内资企业则有所限制。比如,工资、交际应酬等,外资企业按实际费用算,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,而内资企业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税负。例如,我们在广东部分孵化器高技术企业调研时发现,税务部门在核定应纳税收入时,外资企业工资可以全额摊进成本,内资企业按税务部门核定的标准摊进成本(如广东是900/人·月)。而内资企业中传统产业职工工资水平低,高技术企业工资水平高,因此,这种做法既形成了对高技术企业的所得税重复征收,也不利于企业雇佣高技术人才。另外,内外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差别。按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,国内企业的公益、救济性捐赠,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%以内的部分才准予扣除,而外资企业却可在税前全额扣除。
  以上三个方面反映出,民营高技术企业背负着较大的税务负担,特别是税收待遇的差别很大,外资企业享受的是“超国民待遇”,这将民营高技术企业明显置于不利地位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,许多行业、产业都逐步放开,内外资企业之间竞争越来越明显,外资企业本来就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和技术优势,税收差异将进一步导致民营高技术产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。
文章出处:动态网站制作指南
文章作者:SAYY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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